(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6)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8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1月17日被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3年7月31日被羁押,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黎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群众何某文向公安机关举报陈某在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当日下午16时许,何某文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佯称要购买300元人民币的冰毒,双方约好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维也纳酒店1412房交易。17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毒品来到上述房间与何某文交易,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并缴获用卫生纸包裹的冰毒及毒资300元人民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缴获冰毒重0.6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所缴获的重0.6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秀敏(兼)书记员 詹 舒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