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埭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赵金胜与陈兵、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胜,陈兵,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民初字第391号原告:赵金胜。委托代理人:林敏。被告:陈兵。被告: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五。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胜与被告陈兵、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胜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金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