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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埭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赵金胜与陈兵、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胜,陈兵,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民初字第391号原告:赵金胜。委托代理人:林敏。被告:陈兵。被告: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五。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胜与被告陈兵、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胜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金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