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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任玉敏与岳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敏,岳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任玉敏(唐山市丰润区森华木业工艺厂业主)。委托代理人高春艳,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敏与被告岳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敏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保全费36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慧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桂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