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孙广云,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郭某某,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