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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孙广云,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郭某某,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