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栓与连云港市旅游局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栓;连云港市旅游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2026号原告杨栓。被告连云港市旅游局。法定代表人王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栓与被告连云港市旅游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栓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