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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时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梅爱国,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许强,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吴来成,男,198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启领,男,1954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启忠,男,196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其党,男,1960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作出的(2013)单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作出的(2013)单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