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洪晓利与何跃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洪晓利。被告何跃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晓利与被告何跃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晓利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何跃锋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晓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何跃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于财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期限: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继续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隋 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