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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安安、广州美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安安,广州美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20-1号原告: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训宗。委托代理人:李爱国,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泽烽,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志勇,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安安。被告:广州美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衡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安安、广州美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红伟人民陪审员  杜秀微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巫仕平梁燕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