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孟庆斌与李廷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斌,李廷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80号原告:孟庆斌,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廷灿,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斌诉被告李廷灿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斌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