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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文哲与珲春市敬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金忠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哲,珲春市敬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金忠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李文哲,男,朝鲜族,珲春市林业局职员,现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敬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安原佑,珲春市敬信镇民政办主任。第三人:金忠建,男,朝鲜族,农民,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哲与被告珲春市敬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第三人金忠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哲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立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世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