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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文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文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54年9月22日,汉族。被告张某,男,生于1972年12月3日,汉族。被告文某,女,生于1978年10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张某、文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文某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已减半),由张某某交纳。审 判 长 : 黄 波人民陪审员 :文永清人民陪审员 :谭光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风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