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滕州市桦燃煤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华金物资贸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桦燃煤业有限公司,绍兴市华金物资贸易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108号原告滕州市桦燃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周小军。被告绍兴市华金物资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徐金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桦燃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华金物资贸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桦燃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