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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谭贵翠与董宁奎、董玉川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贵翠,董宁奎,董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谭贵翠,女,土家族,1941年5月12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董宁奎,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董玉川,男,汉族,1968年6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宁奎、董玉川自觉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