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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张某,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国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宝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