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彭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19日。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某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