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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宋春雨、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胡俊国、徐立东、李武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宋春雨,胡俊国,徐立东,李武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春雨。被执行人胡俊国。被执行人徐立东。被执行人李武照。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宋春雨、胡俊国、徐立东、李武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标的为5119845.71元,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委托平乐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