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2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乾开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乾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345号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梁平县梁山街道梁山街502号,法定代表人谭平。被告李乾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乾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乾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运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