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催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湘潭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芙民催字第51号申请人湘潭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颜学中,总经理。申请人湘潭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面额为107万元整,出票人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长沙银行德宇支行,收款人为湘潭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9月26日,申请人湘潭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湘潭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湘潭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宜审 判 员 向湘菱代理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熊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