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诉聂×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聂×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门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陈×,女,1981年1月1日出生。被告聂×1,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原告陈×与被告聂×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聂×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我与聂×1自由恋爱于2003年3月19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聂×2。我们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聂×1经常半夜才回家,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故我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我与聂×1离婚;2、双方之子聂×2由我抚养,聂×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聂×2十八周岁止。被告聂×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离婚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如果我有缺点,我愿意改正。经审理查明:陈×与聂×1自由恋爱于2003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5月7日生育一子聂×2。2011年,陈×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聂×1离婚,后撤诉。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现陈×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聂×1表示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不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陈×、聂×1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陈×、聂×1自由恋爱结婚并育有一子,说明感情基础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聂×1态度较好,认为如果有缺点,愿意改正,其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应互让互谅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夫妻还有和好可能。原告陈×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陈×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 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昕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