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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一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志友与黑香兰、肖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友,黑香兰,肖随亮,申彦利,黑项雄,冯振红,王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1512号原告杨志友,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故县。被告黑香兰,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肖随亮,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申彦利,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黑项雄,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冯振红,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王建设,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友与被告黑香兰、肖随亮、申彦利、黑项雄、冯振红、王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友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715.5元,由原告杨志友负担。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