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临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刘朝伟与郑加军、临安市龙岗镇鱼跳村村民委员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伟,郑加军,临安市龙岗镇鱼跳村村民委员会,舒林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刘朝伟。委托代理人李苦,广东东方昆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俊,广东东方昆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加军。被告临安市龙岗镇鱼跳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张华富。被告舒林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伟诉被告郑加军、临安市龙岗镇鱼跳村村民委员会、张华富、舒林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朝伟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朝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1953元,由原告刘朝伟负担。审判员  程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