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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20-06-03

案件名称

黄立新与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黄立新;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资行初字第28号原告黄立新,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机构代码:00646697-9。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532号。法定代表人:雷伟平,局长。委托代理人:聂文,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国辉,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原告黄立新不服被告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商,原、被告达成共识。原告黄立新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蔚审 判 员  曹 进人民陪审员  杨文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