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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史书芹与陈福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书芹,陈福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史书芹。被告陈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书芹诉被告陈福建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书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宙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