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34号黎春霞、黎春婷、黎志豪申请宣告冯科妮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春霞,黎春婷,黎志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34号申请人黎春霞(公民身份号码×××202X),女,200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组××号。申请人黎春婷(公民身份号码×××2023),女,200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组××号。申请人黎志豪(公民身份号码×××2018),男,200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组××号。法定代理人黎荣昌(系黎春霞、黎春婷、黎志豪祖父),男,农民,住广西苍梧县××组××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黎春霞、黎春婷、黎志豪申请宣告冯科妮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黎春霞、黎春婷、黎志豪诉称,黎荣昌之子黎鸿杰与冯科妮同居并生育黎春霞、黎春婷、黎志豪后,于2005年7月12日因意外事故死亡,冯科妮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黎春霞、黎春婷、黎志豪申请宣告其母冯科妮失踪。经查,黎荣昌之子黎鸿杰与冯科妮同居后,于2001年7月6日生育黎春霞,2003年3月17日生育黎春婷,2004年12月6日生育黎志豪,黎鸿杰于2005年7月12日因意外事故死亡,冯科妮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黎春霞、黎春婷、黎志豪随其祖父黎荣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冯科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冯科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冯科妮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黎春霞、黎春婷、黎志豪申请宣告其母麦冯科妮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冯科妮为失踪人;二、指定黎荣昌为失踪人冯科妮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