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祝莲英与金良、绍兴市中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莲英,金良,绍兴市中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祝莲英。委托代理人:顾钟泽。被告:金良。被告:绍兴市中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良。委托代理人:周伟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邱柏华。委托代理人:孙小容。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莲英诉被告金良、绍兴市中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莲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良、绍兴市中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祝莲英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良、绍兴市中���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莲英撤回对被告金良、绍兴市中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莲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