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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执外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娜与才淑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娜,才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执外异字第5号案外人:张振宇,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春娜,��,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玉云,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才淑娟,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娜与被执行人才淑娟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张振宇于2013年5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案外人张振宇,被执行才淑娟委托代理人陈玉云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才淑娟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振宇称,198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才淑娟与案外人父亲张文琦结婚。1996年逄金海将其水利局住宅楼出卖给被执行人才淑娟。1997年7月20日,案外人之父张文琦立下遗嘱,由案外人张振宇继承其水利局住宅楼三分之二产权,其余部分由妻子才淑娟继承。法院查封的磐��市龙泰嘉园6单元303室是水利局住宅楼回迁房屋,我拥有该房屋三分之二产权,查封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解除查封,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198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才淑娟与案外人父亲张文琦结婚,1996年逄金海将其水利局住宅楼卖给被执行人才淑娟。2009年8月6日才淑娟将其购买的水利局住宅楼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产权证号为吉房权磐字第3-713号。此后不久,水利局住宅楼被拆迁,后吉房权磐字第3-713号房屋被回迁安置在龙泰嘉园6单元303室,但整体回迁房屋至今没有产权登记,现案外人居住在该房屋内。2013年4月24日,6月9日,12月9日被执行人才淑娟分三次向申请执行人借款合计500,000.00元。经法院调解并确定给付期限后,因被执行人未付款,本案进入执行程序。2013年4月11日法院将磐石市龙泰嘉园6单元303室房屋查��。本院认为,登记在才淑娟名下的房屋被回迁后,没有办理产权登记,需待争议房屋确权后,方能明确产权。现房产管理部门没有确认争议房屋是某人单独所有还是与其他人共有。故案外人称其具有查封房屋三分之二产权的异议主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振宇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杨润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