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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杨华与毛凤君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492号申请人杨华与被执行人毛凤君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城立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华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毛凤君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毛凤君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杨华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0)城立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