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终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福建建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瑞豪物权保护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建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瑞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终字第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建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哲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琴,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豪,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建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瑞豪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建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瑞豪于2013年10月15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建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瑞豪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建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瑞豪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福建建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瑞豪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正明审 判 员 黄天智代理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素珍书 记 员 赵洪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