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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定金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定金商初字第88号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东堠路44号。法定代表人姚海宏,总经理。被告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姜谭路22号。法定代表人龙兴元,总经理。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34元,减半收取3417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037元,由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