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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42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经法庭调解夫妻关系和好,已无诉讼必要为由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都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