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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748号原告夏某某,男,现住珲春市。被告雷某,女,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