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748号原告夏某某,男,现住珲春市。被告雷某,女,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