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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法民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执字第266号申请人王国玉与被执行人欧阳植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欧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宁法民执字第266号申请人王**,女。被执行人欧阳**,男。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欧阳**离婚纠纷一案,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欧阳**给付原告王**经济帮助费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生效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欧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欧阳**于2013年10月18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欧阳**于2013年10月15日将标的款人民币10,0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5日将人民币10,000元标的款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建国审判员  黄德喜审判员  黄火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