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左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左某,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被告赵某,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原告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和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6月8日在莱西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从2011年起每年支付原告人民币2万元,然而被告出尔反尔,在第一笔款项的支付中就违约而拒不支付。原告只好将被告起诉,法院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2340号判决,判决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应付的2012至2013年的款项至今未付。被告拒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侵犯了原告的债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日期是12月31日,另外我们在执行庭达成了协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8日在莱西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位于莱西市某小区某号楼某栋某单元某户的房子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该房屋折价款85000元,约定自2011年6月8日起每年支付2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还清。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条款,给付人民币20000元。同时查明,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2340号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0元。上述20000元已经法院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6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自2011年6月8日起每年支付2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还清”的法律意思应当为自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6月7日、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6月7日各支付20000元,余款应当于2014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付清。故被告应当于2013年6月7日之前给付原告20000元。被告主张2012至2013年度的最后还款日期为12月31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按期足额给付原告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付给原告左某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3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云涛审判员  李姗姗审判员  孟祥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