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海国与王红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国,王红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国。被执行人王红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广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协议款42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广民初字第372号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星华代审判员 张颖萌审 判 员 张 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芦亚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