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唐会平与刘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会平,刘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442号原告:唐会平。委托代理人:唐军,巢湖市柘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晨辉。原告唐会平诉被告刘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会平委托代理人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晨辉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唐会平诉称:2011年春节,被告刘晨辉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于2012年9月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仍未还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晨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被告刘晨辉做生意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于2012年9月24日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仍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刘晨辉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佐证,原告诉请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晨辉归还原告唐会平借款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晨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圣权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人民陪审员 赵中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良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