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07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春雪等与郭晓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王春雪,郭晓曼,胡国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07809号原告王东,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原告王春雪,女,1985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东(王春雪之夫)。被告郭晓曼,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被告胡国锋,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原告王东、王春雪(以下简称二原告)与被告郭晓曼、胡国锋(以下简称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东(同时系原告王春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晓曼、胡国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5日至2013年3月28日,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补充协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二原告购买由二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龙旺庄小区房屋,并约定在房屋过户前,该房屋产生的物业、取暖、水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过户后由原告承担。原告如约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13年3月28日双方完成了房屋过户。过户后,二原告在入住时被龙旺庄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北京龙旺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阻拦,理由是二被告尚欠付物业费、供暖费、水费。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并就物业阻拦入住一事报警,但被告仍拒绝缴纳相应费用。为入住房屋,原告不得不垫付了上述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物业费、供暖费、水费共计6539元;判令被告支付误工损失346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晓曼、胡国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二被告的代理人胡国彪(出售人、甲方)与原告王东(买受人、乙方)在北京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补充协议》、《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龙旺庄小区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128万元。在房屋交付前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费等)由甲方承担,交付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013年3月28日,二原告又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3月28日,双方完成了房屋过户,房屋登记在二原告名下。二原告称由于该房屋原有租户仍在居住故其于2013年4月10日左右取得了该房屋的钥匙。2013年4月28日,二原告向北京龙旺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了该房屋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28日的物业费2396.4元、2011年冬季至2013年春季两年的供暖费2636元、2009年至2013年4月21日的水费1506.6元,共计6539元。上述事实,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补充协议》、《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缴费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履行。二原告代二被告垫付了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费、供暖费和水费,但这笔费用按照约定本应由二被告负担,现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费用,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误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晓曼、胡国锋给付原告王东、王春雪垫付的物业费、供暖费、水费共计六千五百三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王东、王春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郭晓曼、胡国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的公告费三百元,由被告郭晓曼、胡国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判决书的公告费(以人民法院报社的正式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郭晓曼、胡国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之智代理审判员 陈明山人民陪审员 张仕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