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俊文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文,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578号申请人李俊文,农民,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新军屯村。被执行人王猛,农民。本院在执行李俊文诉王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郭双武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