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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俊文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文,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578号申请人李俊文,农民,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新军屯村。被执行人王猛,农民。本院在执行李俊文诉王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郭双武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