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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生于1985年12月25日,汉族。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80年1月14日,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同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林祥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人民陪审员  魏西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