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生于1985年12月25日,汉族。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80年1月14日,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同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林祥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人民陪审员 魏西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