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夏再升与吴惟宾、夏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再升,吴惟宾,夏晓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555号原告:夏再升。委托代理人:林欣榆。被告:吴惟宾。被告:夏晓荣。原告夏再升为与被告吴惟宾、夏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为锡独任审判。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文书材料,需要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再升的委托代理人林欣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惟宾、夏晓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再升起诉称:被告吴惟宾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农历2007年12月27日(2008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于农历2008年1月14日(2008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吴惟宾归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50000元从2008年2月3日起算,50000元从2008年2月20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其中50000元借款利息从2008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0.66%计算。原告夏再升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户籍信息、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两份,证明被告吴惟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相应利息的事实。被告吴惟宾、夏晓荣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出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两被告于2007年4月13日登记结婚。被告吴惟宾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08年2月3日(农历2007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0.2%、计季度利息壹仟元付清”。于2008年2月20日(农历2008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前述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吴惟宾向原告合计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事实清楚,其中2008年2月20日50000元借款,约定月利率2.5%明确,本院予以认定。2008年2月3日50000元借款约定“利息0.2%、计季度利息壹仟元付清”,本院认为,双方约定该借款应支付利息明确,本院予以认定,但对利率约定不明确,本院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举证证明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情形,或是有其他应当由个人归还的特殊情形。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惟宾、夏晓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再升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50000元从2008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另50000元从2008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均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再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75元,由原告夏再升负担1057元,由被告吴惟宾、夏晓荣负担36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为锡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徐小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