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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定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汪某欠款本息31440元,并承担诉讼费640元老派,执行费46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执行人亦生活特别困难。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审查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本院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5640元,下欠258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诉讼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定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