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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金玲、李华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玲,李华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玲,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刘金平,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珍,女,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王天荣,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刘金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金玲以二审期间没有新证据,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金玲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金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上诉人刘金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新友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改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