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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32号邓涓清申请宣告邓庆森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涓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32号申请人邓涓清(公民身份号码×××0024),女,200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法定代理人邓庆辉(系邓涓清伯父),男,居民,住广西苍梧县××大道××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邓涓清申请宣告邓庆森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涓清诉称,邓庆森与周燕群同居并生育邓涓清后,邓庆森、周燕群分别于2002年5月、2008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邓涓清申请宣告其父邓庆森失踪。经查,邓庆森与周燕群于1999年10月同居,2001年7月30日生育邓涓清,邓庆森、周燕群分别于2002年5月、2008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邓涓清随��伯父邓庆辉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邓庆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庆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邓庆森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邓涓清申请宣告其父邓庆森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邓庆森为失踪人;二、指定邓庆辉为失踪人邓庆森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石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