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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少民初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少民初字第0367号原告佘某。委托代理人王贤明、王晓萍。被告吴某,曾用名吴哲旭。原告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