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少民初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少民初字第0367号原告佘某。委托代理人王贤明、王晓萍。被告吴某,曾用名吴哲旭。原告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