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09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北京豪达利鸿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德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豪达利鸿商贸有限公司,张德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09142号原告北京豪达利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3号5幢105室。法定代表人吴立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志,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行,男,1989年1月9日出生。原告北京豪达利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达公司)与被告张德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云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豪达公司诉称:2011年1月6日,我公司为在北京承接建筑工程劳务项目,依照政府部门关于提前落实农民工劳务费资金的规定和建设单位相应劳务发包要求,与被告等人集体签订《劳务预备协议》,组建预备施工队。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如约在开户银行为被告等人开立了银行卡,并于2011年5月25日通过代付方式,从我公司账户向被告银行卡划转了预付劳务费6000元。按照协议约定,该银行卡一直由我公司统一保管。预付劳务费后,我公司始终未承接到工程项目,被告也未提供相应劳务,故该协议约定的相应终止条件成立,被告应配合我公司办理上述预付劳务费从银行卡内全额退还我公司的手续,但至今未退。故诉至法院要求:1、双方于2011年1月6日签订的《劳务预备协议》终止;2、张德行返还我公司预付劳务费6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德行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6日,豪达公司(甲方)与包含张德行在内等21人(乙方)签订《劳务预备协议》,约定甲方打算在北京范围内承接建筑工程劳务项目,特组建预备施工队随时准备进场,乙方均具有一定的建筑劳务经验,自愿参加甲方的预备施工队,随时待命。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以下劳务预备协议:一、根据政府规定和建设单位(业主方)发包要求,甲方需提前落实农民工劳务费资金,故甲方按照本协议商定方式向乙方每人6000元标准预付劳务费。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甲方在银行同意为乙方每人开设一张储蓄卡,开卡后,甲方根据项目洽谈的进展情况,适时将上述预付劳务费打至每人卡上,乙方予以积极配合。三、在正式进场施工并进行实际劳务费结算之前,甲方负责统一保管上述银行卡,且向业主方和政府部门做相应备案。……六、如甲方原因,在预付劳务费打卡一年后,甲方未承接到工程项目或无法安排乙方进场施工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上述预付劳务费从银行卡内全额退返甲方的手续。上述协议签订后,豪达公司以张德行名义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储蓄卡,并向该账户打款6000元。其后,张德行等人未向豪达公司提供劳务。在审理过程中,豪达公司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劳务预备协议》、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批量代付划款明细单、批量代收(付)业务汇总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豪达公司与张德行签订的《劳务预备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豪达公司向张德行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打款6000元后,张德行未向豪达公司提供劳务,符合上述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故豪达公司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终止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协议终止后,张德行应向豪达公司返还预付劳务费,故豪达公司要求张德行返还预付劳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豪达公司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不持异议。张德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豪达利鸿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德行于二○一一年一月六日签订的《劳务预备协议》终止。二、张德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豪达利鸿商贸有限公司预付劳务费六千元。如果张德行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三百元,均由北京豪达利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人民陪审员  王云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