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艾克莱电子有限公司与刘进源,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艾克莱电子有限公司,刘进源,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62-1号原告深圳市艾克莱电子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民福路1号302。法定代表人林兴树。委托代理人黄文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进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镇湖中心村七街自编8号。法定代表人刘进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9166元(已由原告预交),收取145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人民陪审员 苏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月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