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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执民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玮、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玮,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潘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1466号申请人:王玮,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229615,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357号。法定代表人:潘春梅。被执行人:潘春富,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玮与被执行人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潘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60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衢柯执民字第1466号案件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春生审判员  吴海红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海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