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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商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马磊、程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马磊,程镇,姚西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商初字第2581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责人牛玉增,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贾生春,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任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清收大队大队长。被告马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程镇,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姚西钧,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告马磊、程镇、姚西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要求被告马磊清偿贷款99995.3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姚西钧、程镇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被告马磊因故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1.615‰,到期日2012年1月19日。被告姚西钧、程镇对此笔借款进行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马磊于2012年2月9日偿还借款本金4.68元,剩余借款本息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举证材料在案为凭,经本案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马磊在原告处借款,尚欠原告本金99995.32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马磊应予偿还。被告姚西钧、程镇为被告马磊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辨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第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99995.32元本金及利息。二、二被告姚西钧、程镇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被告韩学强、林立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审判长  尚金锋审判员  王洪峰审判员  王学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