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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944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