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南平、贾福莲与泸县海潮客运站、泸州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南平,贾福莲,泸县海潮客运站,泸州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周南平,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贾福莲,女,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委托代理人官地兰,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县海潮客运站,住所地泸县。投资人漆应林,该站站长。被告泸州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海潮镇。法定代表人漆应林,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南平、贾福莲与被告泸县海潮客运站、泸州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南平、贾福莲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南平、贾福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周南平、贾福莲负担。审判员 谢 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航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