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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玲因与被上诉人王伟、方波林、杨继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玲,王伟,方波林,杨继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玲,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防疫站宿舍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7********。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伟,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培新巷**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7********。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波林,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南关街道办事处交通巷**号,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军分区干休所*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8********。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继荣,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0********,系方波林之妻。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玲因与被上诉人王伟、方波林、杨继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胡玲以自愿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玲要求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胡玲撤回上诉;二、准许胡玲撤回起诉;三、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为3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为3700元,均由上诉人胡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亚丽代理审判员  李德道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